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8262号
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利鼎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利鼎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89元,由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盛 露
书 记 员 杨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