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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鼎睿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5666号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鼎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商都路与泰安街交叉口东南角门面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22MA44E0KQ4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航兴路与长空路东南角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0004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鼎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鼎睿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反诉费。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郑州鼎睿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缴纳反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郑州鼎睿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反诉按反诉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7955元,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鼎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盛 露 书 记 员 杨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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