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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新县污水处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5执36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00046Q。 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航兴路与长空路东南角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新县污水处理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523MB1011705R。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住所地:河南省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县污水处理中心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日已履行80,000.00元,2021年12月2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合意,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第三**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5执3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管余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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