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5668号
原告:郑州利鼎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利鼎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郑州利鼎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利鼎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利鼎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61.8元,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利鼎建筑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盛露
书记员梁淅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