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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99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航兴路与长空路东南角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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