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民初2999号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航空港区航兴路与长空路东南角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