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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易县永建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民初20244号 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大冶镇冶南小区第十五排1号门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5MA45F6JU3F。 负责人路明。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区航兴路与长空路东南角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86200046Q。 法定代表人曾庆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易县永建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半壁店村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3MA0EWXK44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县永建水泥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登封市分公司、河南国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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