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5民初246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与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4072元。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为上述冻结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534072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34072元(开户行:兴业银行,账号:4161********)。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