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512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执行、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鄂09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