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9民终18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喻路889号光谷中心花园B座21层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上诉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19)鄂0902民初28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57元,减半收取3778.5元,由上诉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