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执1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何文彬),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代理人:***,湖北益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瑜路889号光谷中心B座21层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瀛***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鄂01民终88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相应的查询、冻结等强制措施。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汇缴案款20万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50000元后,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1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