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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115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曾用名何文彬),男,199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珞喻路889号光谷中心花园B座21层3-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2018)鄂0115民终8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639227.16元,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缴纳诉讼费8750元、执行费879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海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收入65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一月九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