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0383号
原告:***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A栋18层01、02、03、04、10、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海口二路18号(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普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46-54号13幢3层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悦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道唐人中心a7号楼1605。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普泉建设有限公司、济南悦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6元,保全费2178元,由原告***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