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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市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4民初10383号 原告:***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武汉光谷国际商务中心A栋18层01、02、03、04、10、1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18日出生,公司财务经理。 被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海口二路18号(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湖北普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西北路46-54号13幢3层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济南悦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道唐人中心a7号楼1605。 法定代理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普泉建设有限公司、济南悦逸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6元,保全费2178元,由原告***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娜 书 记 员 田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