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9民初2550号
原告:苏州市月星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月星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月星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月星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9元,保全费2320元,合计5709元,由原告苏州市月星建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