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经济开发区庆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北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1民初1471号
原告:***经济开发区庆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开发区庆华会所3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告: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银帝***15号楼A-12号营业房。
负责人:**。
被告: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112号-188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经济开发区庆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及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应当于案件受理后7日内向我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截至2021年6月30日,原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经济开发区庆华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云 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昌
书 记 员 **毕力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