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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武汉市天之娇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1民终30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汉市天之娇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乌金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光谷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6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原审被告:***,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天之娇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5)***民商初字第005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