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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娟与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21民初378号 原告:李娟,女,1964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惠民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惠民镇环城**路**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惠民县。 原告李娟诉被告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娟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