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621民初378号
原告:李娟,女,1964年5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惠民县。
委托代理人:***,山东永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惠民镇环城**路**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6年3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惠民县。
原告李娟诉被告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李娟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李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131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