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居民,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惠民镇环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529298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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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