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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171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东营市东营区居民,住东营市东营区。 被执行人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惠民县惠民镇环城南路**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惠民县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到期债权529298元及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利息,可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商初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