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621财保548号
申请人:滨州永环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工业路车站购物广场(豪门庄园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DCDXA74。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滨州森之翼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工业路车站购物广场(豪门庄园西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MA3UB035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惠民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道办事处环城南路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1731695328E。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滨州永环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森之翼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惠民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申请人滨州永环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森之翼商贸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滨州永环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滨州森之翼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民县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2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82元,由申请人滨州永环建筑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案件申请费1703元,由滨州森之翼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俎永国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