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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众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民初3235号 原告:烟台众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北京南路4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77788795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16668684X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烟台众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 原告烟台众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82520元;2.判令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原告承揽被告处的**钻探工程项目,2021年5月9日经被告探矿二公司(该二公司为被告内部部门,没有独立法人资格)负责人以及具体负责人签字结算确认,上述项目被告总计应给付原告工程款18252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被告签订了《钻探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书》,原告承揽被告位于烟台市**区***的钻探工程项目,原告按地质设计要求进行钻探施工。原、被告间系就完成建设工程地理、地质状况的特定勘察工作而达成协议,原、被告间形成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关系。虽然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履行与勘察工地有一定的联系,勘察合同履行中数据采集等大部分工作在工地进行,但后期作图、报告制作等智力成果的体现主要是在承揽单位完成,故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而应依据普通合同关系确定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公司住所地在山东省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内,而涉案合同履行地也不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原、被告也未约定本案纠纷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同意将该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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