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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矿山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牟平区峰磊石材有限公司等合伙协议纠纷、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402执保33号 申请人:山东***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峰磊石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峰磊石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烟台市牟平区峰磊石材有限公司、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的银行存款600万元,查封冻结期限一年,在冻结期限内不得支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路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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