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163号
原告:考国兵,男,汉族,住招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玲珑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考国兵与被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考国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赔偿金9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1年至2019在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20年4月17日,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因被告未给原告缴纳社会保险,经原告向招远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招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给予被告12000元罚款,但被告仍不予缴纳,导致原告无法缴纳社会保险,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应缴社会保险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请求被告给付未缴纳社保赔偿金。该争议系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保金而发生的争议,系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考国兵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姜 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