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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按申请人要求完成材料交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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