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3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威海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市健鸿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二被执行人按申请人要求完成材料交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6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8)鲁1003民初59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