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685行初49号
原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市温泉路。
法定代表人路桥,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诉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