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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诉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0685行初49号 原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告单位职工。 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市温泉路。 法定代表人路桥,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诉被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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