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92执12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2642502491),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47号。
被执行人:威海宝能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QBR5E6U),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大道黄石圈东部滨海新城建设指挥部305室。
本院在执行本院的(2021)鲁1092民初2441号民事判决书、关于上述当事人之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对本案诉讼保全冻结的银行存款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已立案审查。申请执行人同意在异议审查期间终结本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的(2022)鲁1092执127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程 军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