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02执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分别以其受让取得(2021)鲁1002民特394号、395号、398号、399号、400号、401号、403号、404号、405号、406号、411号、412号、413号、414号、415号、416号、417号、41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全部债权向本院申请执行,分别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元等及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于2022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二、于2022年1月7日、同年5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中国人民银行未反馈信息; 三、2022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而将其抵债所得的位于威海市不动产备案在案外人***名下,并提供财产担保对该不动产进行查封。同年3月10日,本院对前述不动产进行了查封。因该不动产未能进行产权登记,所有权是否系被执行人所有需由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故本案不予处置; 四、于2022年5月18日对被执行人限制了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进行了公示 综上,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向本院表示暂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鲁1002民特394号、395号、398号、399号、400号、401号、403号、404号、405号、406号、411号、412号、413号、414号、415号、416号、417号、418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陶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