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39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禹都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871577786),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富港社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2642502491),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28485646T),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4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威海禹都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9日作出(2021)鲁1092执保5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439995元,冻结期限一年。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