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禹都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092民初392号 原告:威海禹都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5871577786),住所地威海市经区鑫褂历。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2642502491),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4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328485646T),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47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威海禹都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市鸿安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威海禹都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禹都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禹都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0元、保全费2720元,均由威海禹都混凝土外加剂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