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工业园区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工业园区华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福乐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分区金益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工业园区华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华云路20号3幢。
法定代表人:邢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州福乐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邱舍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再审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华通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福乐友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终字第02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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