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6民初2572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潢川县付店镇学校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潢川县京九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某与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