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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光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26民初2572号 原告:周某,男,汉族,1956年10月6日出生,住潢川县付店镇学校家属院,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地:潢川县京九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周某与被告河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于2024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