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豫1526民初964号
原告:某甲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法定代表人: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
住所地:潢川县。
法定代表人:陈某。
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30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