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鸿皓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锦温畅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皓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303执恢67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锦温畅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皓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303诉前调书1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皓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锦温畅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5000元,承担执行费1025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303执恢67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