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鸿皓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锦温畅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皓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3执77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锦温畅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清姜街道办事处清姜路社区轩***11号楼2**20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MA6XJOUA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皓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龙腾路华晶建设院内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KUHB7M。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锦温畅江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皓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22)陕0303诉前调解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750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9元、执行费10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查控,经查:1、经金融机构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2、不动产登记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机动车管理部门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皓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已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晶 审判员  李 凡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