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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76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牟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