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2民初763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0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牟 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