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4民初2063号
原告: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皇家公馆****。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蓝天二路**v>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娟,该公司法务。
被告:西安市航空基地新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航空基地***7号航空科技大厦B0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枫栖路长安新花园**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西安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刘箴。
第三人:***。
第三人:***。
原告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三角防务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航空基地新舟置业有限公司、西安益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刘箴及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12元,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