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2民初2743号
原告:陕西三原安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三原县独*******。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98号皇家公馆18楼18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陕西三原安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三原安固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530元减半收取2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