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118执2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512XXXXXXXXXXXXXXX,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XXX,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XX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8)鄠劳人仲案字2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06831.84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执行费450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查询并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将公司法人限制其高消费。并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该案暂无法执结。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118执2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闫鹍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杨娟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