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与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3执恢459号 ***、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初字第026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一份和解协议声称双方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陕西天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人***将名下陕AXXX**凯迪拉克小车作价128000元抵给申请执行人,并将余款在过户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该事实书面表示认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恢45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3月19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