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8068号
原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淑,系辽宁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后,原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