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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8068号 原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成淑,系辽宁同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沈阳市美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后,原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