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2137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彦淖尔市。
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于2022年2月2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