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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2137号 原告:***,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内蒙古自治区彦淖尔市。 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于2022年2月28日受理原告***与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5元,减半收取15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