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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辽宁某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民初1245号 原告:***,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辽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就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质保金尾款37,80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承包了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中心维修改造的工程,并将电力、电缆安装工程转包给原告。工程于2019年5月20日俊工,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欠原告质保金尾款37,800.00元拒不给付,故特此讼诉,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告诉被告辽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5日变更为辽宁***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告诉的主体不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2.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