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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辽宁某某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802民初1244号 原告:***,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 被告:辽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负责人:***,系经理。 原告***诉被告辽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拖欠工程款20,00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辽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包了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教学中心维修改造的工程,被告***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将玻璃、楼梯扶手、白钢地弹门工程转包给原告,并签定《工程劳务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工程验收合格后,支付95%实际工程量的工程款,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二年,于质保期结束后支付。工程于2019年5月20日俊工,但时至今日,被告辽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仍欠原告工程款20,000.00元拒不给付,故特此讼诉,请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本院认为,原告告诉的被告辽宁***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8月5日变更为辽宁***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告诉的主体不符,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