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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1/2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02民初6315号 原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邮寄地址变更为此租住地址。 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赤峰蒙东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蒙东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 2/2 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