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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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402民初6315号
原告:***,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告:***,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建筑工人,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邮寄地址变更为此租住地址。
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赤峰蒙东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力,男,该公司职员。
原告***与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赤峰蒙东电力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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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