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13829号
原告:佛山市玺佳茗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祖奡。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玺佳茗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玺佳茗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玺佳茗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2元减半收取536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36元退回给原告,保全费529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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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杨 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