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4935号
原告: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老店街10号1-2层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