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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某某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91民初4935号 原告: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老店街10号1-2层8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大连市普兰店区德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昊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