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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艺佳实验室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4669号 原告:科艺佳实验室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丘号28-385-15)。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艺佳实验室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科艺佳实验室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艺佳实验室设备(大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科艺佳实验室设备(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