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5民初4669号
原告:科艺佳实验室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中长村(丘号28-385-15)。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巴山路48-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科艺佳实验室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科艺佳实验室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科艺佳实验室设备(大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科艺佳实验室设备(大连)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