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16175号
原告:***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78357524B,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沈营大街988-2号一层全部。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
被告:沈阳金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31012363W,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兰台路12-1号(1-2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金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原告***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邵 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