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飞驰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8033号 原告:***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335718313A,住所地沈阳市东陵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78357524B,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其他不详。 原告***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