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2民初8033号
原告:***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4335718313A,住所地沈阳市东陵西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78357524B,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其他不详。
原告***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6日立案。原告***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裕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飙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