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8民特25号
申请人:***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白塔街道塔东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华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地:营口市老边区营柳路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营口盐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营口仲裁委员会营仲裁字(2019)第2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申请人承建被申请人发包的66KV盐业变输变电工程,合同包干总价3,685万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按要求完成工程,并于2018年7月30日投运送电。此时,按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应依以约定支付除合同总价5%质保金外的合同款,即35,007,500元。但被申请人因新厂区无法顺利搬迁使用,在支付了32,380,000元后中止了付款。申请人多次催要无果,遂按合同约定向营口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但***以“工程验收合格、交工或可送电”的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送达裁决书,驳回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案涉工程为电气工程,须营口电业局强制验收,案涉工程已取得《新(改、扩)建设备投运会签单》,准许接入营口电网,具备送电条件。对此,被申请人作为业主方完全知情且持相关证据,却为了暂时不给付合同款而有意向***隐瞒。另外,电业局也保存有相关档案可以证实案涉工程已验收,但***未向电业局调取,如能够调取该份档案也能证明被申请人隐瞒证据和事实。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营仲裁字(2019)第2号仲裁案件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营仲裁字(2019)第2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营口盐业有限公司称,营仲裁字(2019)第2号仲裁裁决并不违反《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撤销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7日,营口仲裁委员会作出营仲裁字(2019)第2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仲裁费27054元由申请人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该仲裁裁决存在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本案中,关于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并称其已将申请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材料移交给被申请人,而被申请人故意隐瞒的问题。因申请人作为上述材料的提供者即没有提供相关材料副本,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将上述材料送达至被申请人,故对于申请人***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该项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提出仲裁委员会没有调取相应证据的问题,因申请人只是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称“我们可以向***申请”,但其没有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因此不能以此为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综上所述,申请人***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驰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