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字第240-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徐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字第163号裁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裁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铜商破字第0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2015年8月12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铜商破字第0000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还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被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3)***字第163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勇
执行员 单 鑫
执行员 ***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