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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彤等与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3执异21号 异议人(案外人)**,男,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异议人(案外人)张彤,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申请人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中兴镇广福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路**路南(铜山县供销合作总社**)/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字第00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90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后本院轮候查封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若干套房产。案外人**、张彤遂向本院提出异议,以某小区房屋为其本人所有为由,请求解除保全措施。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某小区房产解除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耀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州新铜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南洋国际花园Z10#幢1**1904、2001室房产的查封。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燕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